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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 2018-07-09 责任编辑:

  

 

 

 

 

合川府发〔2011〕5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签署的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区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家庭。其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双困”家庭),是指我区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行合川支行等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对于城市“双困”家庭,采取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进行保障;对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进行保障。每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租赁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章  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住房面积确定

第五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并符合其它条件的为城市“双困”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家庭所有成员必须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同时申请家庭的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计算方式: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中低于城市低收入标准的人口计算;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中享受低保的人口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一)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二)亲友的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

(三)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四)其它不应计算的家庭人口。

第九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申请家庭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三)已购买或已安置但未办理产权证或未入住的房屋。

(四)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第十条: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应综合申请之日前6个月期间的住房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我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每人。

(二)城市“双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月·人·平方米,其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市“双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80%。

第十二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面积的差额,原则上,每户4人及4人以下的保障对象家庭只能享受一处廉租住房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即按每人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应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我区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由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包括: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配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指定机构收取,并按月上缴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转换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章  建设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实行政府主导、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或相关单位担任业主、建设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集贸、子女入托入学和就业便利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要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二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方式单独建设或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还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其中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划拨标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标准,做到面积小、功能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享受相关优惠,具体政策按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住房保障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住房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居民低收入资格相关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实际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局。

对初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社区对其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复审、公示和登记。

区住房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分别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局。

经审核,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局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实际居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或区民政局申诉。

区住房保障局、区民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确定保障方式。

区住房保障局根据全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体情况,结合廉租住房房源等情况,确定当年“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比例。

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均纳入实物配租范围;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

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租赁补贴”采取直补的方式。

(五)签约。

获准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享受租赁补贴的与区住房保障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租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享受实物配租的,与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期交纳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停止配租的情况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公告。

区住房保障局应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实物配租办法

第二十六条:分配原则。

城区结合实际房源情况进行分配;各镇按区域进行分配,相邻镇可调剂分配。

第二十七条:分配办法。

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镇街按如下顺序排定序列轮候:

(一)无房且不能借(寄)或承租他人住房者。

(二)无房但借(寄)或承租他人住房者。

(三)有房户。

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顺序进行轮候:

(一)军烈属、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

(二)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

(三)连续享受低保时间长短。

(四)本区实际居住时间长短。

(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间的先后。

各镇街轮候完成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配租对象楼层和门牌号:原则上低楼层应当优先安排残、老、病、弱的保障家庭;以上的楼层,根据轮候排序采取抓阄或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物保障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自动转为租赁补贴,腾空的房屋按轮候顺序由其他保障对象替补。

第二十八条:实施程序。

(一)各镇街确定轮候排序及各配租对象楼层、门牌号等情况,在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公章的轮候排序表、分配示意图、相关佐证资料报区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佐证资料除实施租赁补贴保障应提交的资料外,还应包含《实物配租申请书》、同时加盖社区和镇街公章的实物配租对象轮候排序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及轮候排序结果)、军烈属或残、老、病、弱资料、张榜公示照片及公示情况等。

(二)区住房保障局会同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办等相关部门于7日内完成复审,并通过报刊、电视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对廉租住房分配情况进行广泛公告、公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复审后,由政府指定机构会同各镇街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结算办法。

(一)租金标准。

城市“双困家庭”的租金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收取。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缴纳保证金1000元,此外,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缴纳使用定金。住户退房时,未违约的退还保证金和定金,如违约则按协议约定执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75%收取,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缴纳保证金1000元,此外,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缴纳使用定金。住户退房时,未违约的退还定金保证金,如违约则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租金收取。

廉租住房租金由保障家庭向政府指定机构按季度提前交纳,计租时间以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准。若未满租期,但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中途退租的家庭,按月结算退还剩余租金。每月租住期限不足15日按半月计算,超过15日按全月计算。

第三十条:政策支持。

(一)户口及入学。

凡已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对象,其户口随之迁移,退出实物配租后户口也相应退出。低保金领取和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社区进行管理,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指定学校就近入学。

(二)承租人更名。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报,区住房保障局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就业状况变化。

对实施就业或再就业后不再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暂又无力购买住房的家庭,实施帮扶政策。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区住房保障局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四)人口变动。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未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在有廉租房房源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剂;已达到标准的,不再实施调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其保障面积相应调整,缴纳的租金数额也相应调整。

第九章  监督、退出与后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镇街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各镇街应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局。

第三十二条:区住房保障局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应当每年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及各镇街,采取走访、抽查等方式,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积极配合。

区住房保障局应根据核实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调整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协议约定期限内未交齐保证金或使用定金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不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的,自书面退房通知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房的。

(六)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使用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的其它严重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前条规定之外)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及政府指定机构除按照合同约定不退还使用定金及保证金、在承租人继续居住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政府指定机构依法收回。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序列,产权划归政府指定的机构,经营、收益由该机构具体负责,后期维护、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由该机构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六条:区住房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审核同意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对已登记但尚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5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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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