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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川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川民发〔2017〕69号

文章来源: 时间: 2018-07-09 责任编辑:


合川区民政局  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合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川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川民发〔201769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9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合川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合川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重庆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

 

二、优待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中优抚对象是指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待原则

第四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先安排。

第五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

 

四、优待措施

第六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的,同等条件下,同一批次中优先安排,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房源不足时,申请住房的优抚对象总人数小于或等于申请总房源10%的,按照申请住房的优抚对象人数提取等量房源采取摇号方式给予全部保障。

(二)房源不足时,申请住房的优抚对象总人数高于申请总房源10%的,按照申请住房的优抚对象人数占总申请人数比例提取优先房源,参加两次摇号。即优抚对象在提取的优先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对未能配租成功的优抚对象,再次与一般申请人一起进行摇号配租。

对经两次摇号仍不能配租成功的优抚对象,在下一批次配租中优先解决。

(三) 房源足够时,与一般申请人一起摇号配租。

    

 

第八条  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第九条  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按照相关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对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一种优抚对象身份就高享受住房优待。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城乡建委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国土房管(住房保障)、城乡建设部门开通审核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起施行。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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