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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

文章来源: 重庆市政府网 时间: 2017-05-22 责任编辑: 信息员

渝府办发〔20176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文公布)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手段,综合利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手段,对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抓好我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机制

以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调推进,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市、区县(自治县)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落后产能退出的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三、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和技术扶持、差别化能源和资源价格、差别化信贷、职工安置、土地、执法监管、惩戒约束等政策措施,形成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环境。

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后产能退出,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发挥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

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以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订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将当年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产能情况和执法监管等相关情况函报市经济信息委,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13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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